加拿大公民入籍的標準很簡單:

  1. 申請公民前, 您必須在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之后四年中住 1, 095天(三年)

  2.  您必須有一定的英語或法語使用能力;

  3.  您必須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加拿大的政治和經濟體製。  

《梭羅法案》是以一位加拿大法官的姓命名的,應用于經常離開加拿大的申請人。梭羅法官認定只要一人的主觀意愿是以加拿大為家的,盡管長期離境,仍然可以被視為在加拿大居住。

您可以用如下的事項証明您的這種意愿:

與加拿大的聯系,如在加拿大的房產、銀行戶頭、生意、每年申報所得稅等以及各類身份証明,顯示申請人本人或家屬一直居住在加拿大。

我們已經成功辦理了大量複雜困難的公民入籍申請。如果您就這方面垂詢,我們將樂于為您提出專業的建議。

 

一項關于加拿大公民入籍的國會議案

  20021031日,首都渥太華,一項旨在加強加拿大公民入籍管理的法案在議會下院提交。

公民和移民部長丹尼·凱德爾提出的這項議案旨在加強公民入籍的管理、更佳地框定加拿大公民的含義、以及更為清晰地設定公民入籍的標準。

幾年前已經有過類似的立法提案,但是並沒有通過。新提案反映出幾年間加拿大人的愿望。本次法案就是政府根據民聲進行的法律程序。

該提案針對公民入籍製定出了清晰、公正和客觀的標準,以確保加拿大公民與本國的聯系以及嚴肅地對待公民身份。該提案進行了如下規定:

  • 對于永久居民更為精確地定義——申請公民身份前的六年內必須在加拿大親身居住滿三年。這樣方便了那些必須頻繁離開加拿大的人,使他們有時間對加拿大——這個他們將要為之效忠的國家表達自己的忠誠。同時保障了更為合理與客觀的申請結果。

  • 簡化並加速了申請程序。入籍申請必須由移民部長的代表處理。一切的申請都將按照法律製定的標準進行審議。  

  • 更快更有效的結果。申請人有權得知移民部拒絕他們的理由。移民部長有權推翻被拒的申請。而根據現行的法案,這種情況只能通過法院重行審理。申請人同樣有權要求由聯邦法官聽証的重審。如果法官認為拒絕申請的理由欠妥,可以要求移民部重新判決。  

如果得到通過,在下面的五年以上的時間內將會執行新的加拿大公民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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